本文作者:felicity03

企业银行贷款担保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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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贷款担保方式有哪些摘要: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资金往往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当企业自身资金不足时,向银行贷款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融资途径,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为了降低风险,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一定的担保,企业银行贷款担...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资金往往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当企业自身资金不足时,向银行贷款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融资途径,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为了降低风险,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一定的担保,企业银行贷款担保方式有多种,每种方式都有其特点和适用场景,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银行贷款常见的担保方式。

企业银行贷款担保方式有哪些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由第三方保证人向银行承诺,当借款人(企业)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保证人可以是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

-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合同的内容

-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担保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 风险:保证人可能因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财务困难等原因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存在串通欺诈银行的行为。

- 防范措施:银行在选择保证人时,应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信用状况、经营实力、财务状况等;要求保证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等;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控,确保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抵押物的范围

-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登记

- 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以林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担保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 风险:抵押物可能因市场价格波动、自然损耗、人为损坏等原因而价值下降;抵押物可能存在产权纠纷、抵押登记不规范等问题。

- 防范措施:银行在接受抵押物时,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加强对抵押物的保管和监控,确保抵押物的安全;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土地证、行驶证等,并核实抵押物的产权状况。

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1、质物的范围

- 汇票、支票、本票。

- 债券、存款单。

- 仓单、提单。

-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应收账款。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质押登记

-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质押担保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 风险:质物可能因市场价格波动、自然损耗、人为损坏等原因而价值下降;质物可能存在产权纠纷、质押登记不规范等问题。

- 防范措施:银行在接受质物时,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质物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质物的价值;加强对质物的保管和监控,确保质物的安全;要求出质人提供质物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发票、提单、专利权证书等,并核实质物的产权状况。

留置担保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 留置权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权的实现

-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留置担保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 风险:留置权的行使可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留置财产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等;留置财产可能因保管不善而损坏或贬值。

- 防范措施:银行在接受留置担保时,应严格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留置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加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和维护,确保留置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定金担保

定金担保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定金的数额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定金的效力

-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担保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 风险:定金的数额过高或过低可能影响交易的公平性;收受定金的一方可能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导致给付定金的一方遭受损失。

- 防范措施:银行在接受定金担保时,应合理确定定金的数额,避免过高或过低;加强对收受定金方的信用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要求收受定金方提供反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等。

企业银行贷款担保方式有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等多种,每种担保方式都有其特点和适用场景,企业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银行的要求,合理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也应严格审查企业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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